湟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天顺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0916189725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22号C区一层101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移送举报信件的函》(青财函〔2025〕1924号)的线索移交函中,你公司参加的“巴燕乡2024年冬季清洁取暖热源侧清洁化“煤改电”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拓格竞磋(服务) 2024-044〕”、大华镇“2024 年冬季清洁取暖热源侧清洁化“煤改电”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创研
公招(货物)2024-014〕包二”、城关镇“2024年冬季清洁取暖热源侧清洁化“煤改电”项目〔青海致谨公招(货物) 2024-032〕”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在以上煤改电项目中使用虚假节能报告参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范要求。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湟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源财〔2025〕857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予涉及金额
6
‰
的罚款
45,129.00
元
。
计算方式:
(
2,132,800+2,988,500+2,400,200)×
6
‰ =
45
,
129.00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湟源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