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派意特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佼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70396B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腾飞路二段1689号
你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参加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服采购项目(包1)”〔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5-151号〕,涉及金额为807.6万元。本机关在该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2025〕187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辩称篡改检测报告为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你公司无主观故意,企业生存困难,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本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你公司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
决定:
对你公司
罚款40380元(8076000×5‰=40380)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省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