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库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燎原农牧生态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文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709262
地址:青海省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
在“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泽库县第一批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一);项目编号:(青海正天公招(服务)2023-040;中标人:青海万吉网围栏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1.39万元。经查,你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文件编辑特征码完全相同,投标文件内容、格式异常一致,存在串标、围标。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资料等材料为证。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泽库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泽财字〔2025〕1365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拟对你公司罚
款3069.4元(
613880
×5‰=3069.4)。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县财政局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泽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泽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泽库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