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沁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小娇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池溪街136号
联系电话:15879137720
本机关对你公司参与的“称多县8家卫生院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标段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你公司参与的称多县卫健局“称多县8家卫生院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标段三”中与江西靖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海航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同标段机器码雷同,属于围标、串标。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3362800.00元、大写:叁佰叁拾陆万贰仟捌佰)千分之五(16814.00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壹拾肆元整)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称多县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称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称多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称多县财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