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玉树市财政局国资科采购办负责人英丁扎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6327211983060105301
地址/住址: 玉树市格萨都然巷25号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对你(单位)审计移送案件经行核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科室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国资科室(采购办)2024年玉树市财政局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300万元存在应采用公开招标而采用非公开方式采购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审计移送函。
2.调查询问笔录。
适用法律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条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责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总中标金额:300万元,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零点三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000元整。并对国资科负责人移交党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申请。
玉树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