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湟源晶富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颜海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632125198310151823
地址/住址:青海省湟源县大华镇纳隆村
我局于 2025 年 11月10日对你采购单位自查移送案件经行核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青海湟源晶富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玉树市重度退化草原治理项目标段二中标单位湟源晶富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业绩2:建设湟源县2022年提前下达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项目,经青海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无此业绩行为,涉嫌提供了虚假业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投标文件所附业绩证明和玉树市林业和草原局在《青海公共交易网》和《青海政府采购网》查无此业绩信息等为证。
适用法律依据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标总金额:133.2400万元。处以中标采购金额10‰的罚款,罚款总金额为1.3324万元整,取消玉树市范围其一年内范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申请。
玉树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