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 人 代 表 人:唐 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632121MA75A2G658
地址/住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你1103室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玉市财立字[2025]第011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至2023年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事项发现,2023年玉树市结古街道办日澳格村综合消毒有限公司项目中标企业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和存在中标前期存在被诉讼和仲裁等不良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审计移送函。
2.调查询问笔录。
适用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我局拟对
你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标总金额:280.6212万元。处以中标采购金额10‰的罚款,罚款总金额为2.8062万元整,取消玉树市范围其一年内范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申请。
玉树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