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编号:
青海正诚公招(货物)2025-0
55
号
二、
项目名称:
西宁市
中
医院
2025年医疗设备和适老化基础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西宁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海路59号S2号楼—415号
邮编:810003
授权代表:姜涛 联系电话:13897454085
被投诉人:
青海正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五矿云金贸中心A座13层(索菲特酒店北)
邮编:810004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971-6118160
四、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6日,西宁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市中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和适老化基础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包1
”(青海正诚公招〔货物〕2025-055号)中对其评审得分不满,向青海正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5年12月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青海正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甚至有一些参数优于要求。投标评审得分为83.71分,投标报价为763万元,该报价在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供应商中为最低。依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及标准,投诉人报价应为基准价,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所投全部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根据评审规则应享受报价10%扣除的优惠政策,以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即价格得分应为满分30分;中标供应商对应价格得分按公式计算应为24.32分。但评审结果显示,中标供应商以846.8万元中标,评审得分为85.17分”。投诉人认为该结果损害其正当权益。
投诉事实依据:
投诉人投标文件下册第313页至第316 页提供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六、调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名称为西宁市中医院2025年医疗设备和适老化基础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项目编号:青海正诚公招(货物)2025-055号),共2个包,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总金额1024.86万元,其中包一847.96万元,包二176.9万元;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首次采购公告,于2025年10月29日发布关于参数的变更公告,且于2025年11月19日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
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并结合被投诉人书面答复意见、采购需求,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标的1“中药汤剂自动包装机”及标的2“十功能自动煎药机”的制造商“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声明为中型企业;标的3“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制造商“通用电气医疗系统(天津)有限公司”,未声明是何种类型企业,后附该制造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声明其为小型企业。此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的规定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一、关于政策扶持范围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投诉人不符合价格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其价格评审不能享受10%的扣除,故投诉人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