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青海正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组织中共大柴旦工委组织和社会工作部“‘一带七区多星’两新党建示范带建设”书记党建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磋商文件第53页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第13项存在指定头盔品牌为HTC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理决定。
2025年1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柴财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大柴旦行委财政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