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政府采购网 2025-12-19 00:00:00

        青海龙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青海龙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牛秋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CUWE6QXE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街28号5号楼3单元305室

你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参与了西宁市回族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正诚竞磋(服务)2024-030号,涉及金额50万元。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认证证书的资料,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西宁市城东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东财采监告字〔2025〕12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

2500元(500000×5‰=2500)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

2025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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