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瑞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金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MAC7UPTQ45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伸段30号科技园B幢2号楼B2-23066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参加刚察县融媒体中心播出系统高清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利仁竞磋(货物)2024--016-2〕,项目涉及金额为56.1万元。
经核查,你公司涉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罚款5610元(561000×10‰=561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刚察县财政局国库科填写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刚察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