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政府采购网 2025-12-19 00:00:00

当事人:青海瑞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金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MAC7UPTQ45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伸段30号科技园B幢2号楼B2-23066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参加刚察县融媒体中心播出系统高清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利仁竞磋(货物)2024--016-2〕,项目涉及金额为56.1万元。

经核查,你公司涉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罚款5610元(561000×10=561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刚察县财政局国库科填写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刚察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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