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宁拓跋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9JQXOK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37号-3室
你公司于2024年08月24日参加了“祁连县 2024 年基层学校供暖用煤采购项目”包二〔青海琛浩公招(货物)2024-011〕采购活动并且确定为该项目中标人,涉及采购金额为1135000元。2025年10月,本机关在该项目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与积石山佳皓建材销售部串通投标,上述事实有电子化交易平台巡检数据、西宁拓跋物资有限公司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构成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祁连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祁财字〔2025〕1040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
7945
元((1135000*7‰=7945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祁连县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连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