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财字〔2025〕120号
青海万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青海万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XWE1G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59号副1号6号楼1单元22层1222室
你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参与了“西宁市城中区林业生态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林区林木多样化精准提升)包5”(项目编号:青海鼎开公招(服务)2023-011),涉及金额244.16万元。经随机抽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青海聚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经查,你公司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西宁市城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中财字〔2025〕112号)、《西宁市城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财字〔2025〕113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5年12月12日接你公司电话,辩称企业生存困难,希望能够从轻处罚。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2208元(2441600×5‰=12208),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