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编号:
青海骁驰竞磋(货物)2025-176二、项目名称:
刚察县人民医院2025年省县共建临床特色专科五官科建设设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甘肃福瑞达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吴奕增联系电话:
13639784101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路5605号四层E89邮编:730300
被投诉人
1
(
采购代理机构
)
:
青海骁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
2
(
中标供应商
)
:
江西博茂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投诉人
3
(采购人):
刚察县人民医院四、基本情况
针对“刚察县人民医院2025年省县共建临床特色专科五官科建设设备采购”,投诉人(甘肃福瑞达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招标代理公司(青海骁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质疑。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1月27日签收质疑函,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质疑回复函》落款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采购机构答复期限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向相应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1月28日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收到质疑答复函后对答复内容不满意,于2025年12月4日向刚察县财政局投诉并寄出投诉书,刚察县财政局收到投诉书正式接受投诉,投诉人投诉期限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下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随后,本机关依托专业投诉处理法律顾问,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询问函附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依据
1、“甘肃福瑞达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
2、“甘肃福瑞达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刚察县人民医院2025年省县共建临床特色专科五官科建设设备采购(江西博茂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4、刚察县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
5、刚察县人民医院投诉询问回复函;
6、青海骁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询问回复函;
7、江西博茂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询问回复函。
(二)
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7、《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8、《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五、
投诉事项及调查情况
1、
投诉人投诉称:
被投诉人1(
青海骁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重大错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错误地将适用于产品注册的“典型性”原则,等同于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具体、差异性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响应”,导致本应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产品错误地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果显失公正。投诉请求1:
请求贵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认定,被投诉人
2(
江西博茂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所投“高速涡轮手机(ⅫHTLD)”产品,未对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中关于“⒛把高速涡轮手机”与“2把仰角手机”的差异性技术条款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在该分项上应作无效处理或予以扣分。投诉请求2:
请求贵财政部门依法责令被投诉人撤销本项目当前的中标结果。投诉请求3:
请求贵财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依法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并更正评审错误;或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
被投诉人
1
辩称: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刚察县财政局关于刚察县人民医院2025年省县共建临床特色专科五官科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骁驰竞磋(货物)2025-176)的政府采购投诉询问函及投诉书副本,关于江西博茂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刚察县人民医院2025年省县共建临床特色专科五官科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中,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高速气涡轮手机”相关产品佐证资料及产品配置能满足磋商文件的参数要求,提供的产品配置清单涵盖“新华XH-HTLD”+“新华XH-HT4SL”。
对所投诉的供应商江西博茂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中的“高速气涡轮手机”产品型号,评标委员会对此项进行了负偏离扣分处理。
回复函附件中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1、江西博茂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相关产品佐证资料(部分截图);
2、评标委员会负偏离扣分截图;
投诉调查及结果:
由此投诉人所投诉事项第一扣分项不成立不扣分,第二扣分项成立扣除相应分值。投诉事项2
:由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为“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为负偏扣分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重新评审做相应处理,扣除相应分数。投诉调查及结果:
由此投诉人所投诉事扣除相应分值后未改变中标结果。投诉事项3
:调查取证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重新评审做相应扣分处理,未发现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投诉调查及结果:
项目中标结果未变更;未发现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因此项目正常进行。处理
决定
: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投诉部分成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重新评审做相应扣分处理,项目中标结果未变更;未发现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因此项目正常进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刚察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