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政府采购网 2025-12-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青海界志竞磋(货物)2025-019

二、项目名称

:循化县2024年提前批学前教育资金玩教具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金锋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洪石村三组309号

邮编:610000

法定代表人:曹      联系电话:13629001250

被投诉人1:循化县撒拉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积石镇南环路57号

联系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0972--7918691

邮编:811100

被投诉人2:青海界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绿地公馆2栋1楼 

联系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0971-3639512 

邮编:810000

2025年10月27日,四川金锋瑞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下简称投诉人)循化县2024提前批学前教育资金玩教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青海界志竞磋(货物)2025-019号的采购文件不满,向青海界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5年11月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磋商文件将废止的国家标准作为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限制性、排他性和本项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和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诉事项2

:

磋商文件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

1:经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经查全国标准公共服务平台:“GB/T4454-1996”,“GB/T16422.3-2014”,“GB/T10125-2012”,“GB18584-2001“GB/T1221-1992标准分别于2009年9月1日 ,2022年11月1日,2022年3月1日 ,2025年7月1日,2007年12月1日废止,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此条件既未加重供应商任何负担,又不直接影响废标的情形,也未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评审标准中,无规定要求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标准分值,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投诉成立的内容进行修改后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循化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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