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公司名称:青海惠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松丽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8号楼1121室
本机关对你公司代理的“都兰县绿良电商助农科技有限公司诺木洪促进电商就业创业帮扶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惠源竟磋(工程)2024-019”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9日,你公司发布的《兰县绿良电商助农科技有限公司诺木洪促进电商就业创业帮扶基地建设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青海惠源竟磋(工程)2024-019)中设备采购部分限定品牌型号,具体为手机iphone14,手机支架绿联(UGREEN)15413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都兰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都兰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