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编号:
青海诚鑫公招(服务)2025-131
二、
项目名称:
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邮编:100176
授权代表:王珺 联系电话:18500667374
被投诉人
1
: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52号
邮编:810000
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0971-6274252
被投诉人
2
:
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14号11号楼11-5号
邮编:810000
联系人:马龙、沈慧 联系电话:0971-6118368
四、投诉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4日,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诚鑫公招(服务)2025-131)采购文件不满,向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5年12月1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
招标人对关于“招标文件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企业资信’权重与项目核心需求严重背离(详见质疑函)。”的质疑事项未采纳,回复为多为成熟软件,未回复项目权重与项目核心需求偏离事项。投诉事项
2
:
招标人对关于“招标文件评审方法和标准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资质具有排他性,评分模式缺乏量化梯度”的质疑事项未采纳,对排他性和评分模式缺乏量化梯度未正面回复。投诉事项
3
:
招标人对关于“招标文件评审方法和标准中‘项目成员’部分资质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具备法定评分依据”的质疑事项未正面回复,回复与质疑事项无关。投诉事项
4
:
招标人对关于“招标文件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著作权’类别限定过窄,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的质疑事项未正面回复。六、调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名称为西宁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青海诚鑫公招(服务)2025-13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总金额为11690.49万元。本项目于2025年11月18日发布首次采购公告,于2025年11月21日发布变更公告,2025年12月11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当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1580万元。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经查阅投诉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论证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1: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包括西宁市健康医疗数字化中台、西宁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平台系统,该项目为综合、大型、多元的集成系统,规模大(多系统、多节点、多接口),系统集成环境复杂。该项目对“企业资信”提出的较高安全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
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评分标准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3:
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成员的相关资质证书要求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故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4:
经专家组查阅招标文件并得出结论:招标文件中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人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以上4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