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购置玩教具项目(第二次)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青海智胜文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金桥路88号综合办公楼5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岗
联系电话:13195753565
被投诉人:
青海宇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城西总部经济大厦24楼
联系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0971-8811558
2025年10月22日,青海智胜文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购置玩教具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青海宇建竞磋(货物)2025-018号〕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要求,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向青海宇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5年11月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现场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
成交供应商青海创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投宁波耸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思维游戏套装”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范畴,但未取得相应3C认证证书,其响应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代理机构关于“该产品不适用3C强制认证”的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判定该响应无效,取消其成交资格。投诉事项2:
代理机构答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偏差对,“独立玩耍功能”的判定属主观臆测,无事实依据。五、
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2
,本机关依法开展了全面调查核实工作。调查过程中,认真审查了投诉人提交的相关举证材料,并向被投诉人及产品生产厂家“宁波耸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经查,该“思维游戏套装”为一体化结构的玩教具,其核心功能通过木质主体组件实现,用于开展三大思维训练;其中所含塑料部件仅为结构辅助材料,不具备独立玩耍功能,必须与木质主体配合使用方可发挥整体作用。同时,该产品已通过玩具安全检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根据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对“玩具类”产品种类的描述:“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不包括:不带电的纸制、竹制、木制、毛绒布制、陶瓷、玻璃、石膏玩具(但套装中具有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或金属部件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结合产品实际情况,该套装主体材质为木材,且所含塑料部件不具备独立玩耍功能,完全符合上述“不包括”的情形。因此,该产品未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范畴。故
认定投诉事项
1、2
不成立。
其依据1: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对“玩具类”(2022)产品的描述为: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不包括:1.不带电的纸制、竹制、木制、毛绒布制、陶瓷、玻璃、石膏玩具(但套装中具有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或金属部件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
其依据2: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第75项,“塑胶玩具适用范围”: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包括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含娃娃玩具(至少头部和四肢由非纺织物材质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玩具)、塑胶材质的弹射玩具、“爬爬垫”类产品等。
六、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事项1、2。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北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