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自治
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
书
当事人:海东市飞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玉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710530444D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荒滩村海东高原现代农业园区天露奶牛场门口西侧
你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参加了“青稞、油菜良种繁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鹏杰公招(货物)2024-013〕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谋取成交的行为。
经核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询问笔录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门源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8‰的罚款(2890000×8‰=231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门源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