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自治
县
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
书
当事人:青海豫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玉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BJ9FHM2C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46号16号楼1单元1044室
你公司2024年9月6日所投的“门源县东川卫生院社区医院建设项目-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青海盈余磋商(工程)2024-001】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海北州财政局移交的2024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门源县东川卫生院社区医院建设项目-装修改造工程”中,中标公司青海豫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材料虚假问题。我局立案并调查。
经核查,“门源县东川卫生院社区医院建设项目-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青海盈余磋商(工程)2024-001】”。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门源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对你公司
处以采购金额
8
‰的罚款
(
577758.2
×
8
‰=
4622.07
元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门源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