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子沂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二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A7QDXA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城东区南山东路66号5层68-2712室
一、违法事实
我机关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湟源县高原红颐养院机构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华臻公招(货物)2024-027 〕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成为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第66页载明的一级建造师陈士民,经平台查询已于2024年12月22日注册于其他公司,而该项目标书制作时间为2025年1月6日,投标文件所载人员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范要求。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湟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源财〔2025〕996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拟
处以罚款人民币
34,989.39
元
。
计算方式:
(
3,498,939.00×10
‰ =
34,989.39)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湟源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