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溥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娅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8THN30
一、违法事实
根据《黄南州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自查领域中发现,你公司参加的“黄南州河南县蒙藏医院设备(制氧设备)〔项目编号:青海卓宸公招(货物)2023-004包1〕”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与江西柔岑商贸有限公司
同标段机器码完全一致
,存在串标、围标
。上述事实有相应文件资料等材料为证。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河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河财字〔2025〕250号 )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处予涉及金额5‰的罚款11000元(计算方式:2200000×5‰=11000)。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河南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