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佳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24〕109号)要求,我局依据海北州财政局移交线索材料的函,对你公司202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政府采购代理违法违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核查,你公司作为“海晏县 2024年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饲草料配送体系设备购置项目”(青海金佳裕公招(货物)2024-108)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还逾期的问题,由我局立案并调查。限你公司在2025年12月19日前向我局作出以上事项的说明解释及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二、定性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之规定;违反了《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规范》第十五条第七款之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处理依据及决定
依据《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计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记2分处理,该记分结果将记入你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要求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2月15日
海晏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