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春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湟中县海宁合资化肥厂:
以上两家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在“海晏县2024年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项目(包二)〔项目编号:青海海际公招(货物)2024-018〕采购活动中,涉及金额为150万元。2025年11月4日收到海北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专班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上两家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经查,青海延春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湟中县海宁合资化肥厂串通投标,上述事实有电子化交易平台巡检数据、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构成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海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两家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对青海延春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湟中县海宁合资化肥厂各罚款15000元(1500000×10‰=150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通过“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2月23日
海晏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