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芬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青海省恒信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以上两家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2024年海晏县三角城镇三联村集体经济农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权兴磋商(货物)2024-020 〕采购活动中,涉及金额为70万元。2025年12月3日收到海晏县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晏审移[2025]10号〕文书,发现以上两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
经查,青海芬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青海省恒信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上述事实有海晏县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晏审移[2025]10号文书、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构成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海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两家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两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青海芬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青海省恒信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各罚款7000元(700000×10‰=70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通过“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2月23日
海晏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