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飞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4年12月17日投标的“海晏县2024年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饲草料配送体系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金佳裕公招(货物)2024-108],招标金额800万元。2025年11月11日收到海北州政府采购领域系统整治监督检查工作专班移交的你公司中标后提交书面弃标的行为,本机关立案并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海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提供了申辩资料,本机关对你公司的申辩资料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80000元(8000000×10‰=8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通过“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2月23日
海晏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