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清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清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6492812X7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金座美伦3号楼10901-2号房
你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参与了“青海省妇女儿童发展服务中心内部功能完善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5-224-1号〕包2,涉及金额462.6212万元。本机关在该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产品资料,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生产厂家的回复、你公司的调查核实笔录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2025〕228号)并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等。
鉴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本机关
决定:对
你公司罚款23131.06元(4626212×5‰=23131.06)。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省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