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483011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14号11号楼11-5号
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组织开展了“青海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骨科4K关节镜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诚鑫公招(货物)2025-096〕,涉及金额922万元。2025年10月,本机关收到举报,反映该项目执行过程中,你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分别于9月17日、9月29日发布更正公告,对项目采购文件进行修改。10月21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月22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甘肃禾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经核实,在该项目公告信息发布过程中,你公司未明确采购文件重新获取时间及中标供应商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存在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更正信息和结果信息的行为,以上事实有项目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结果公告等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2026〕2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
本机关
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