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迈尼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艳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CDFDM59G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96号7号楼2单元2222室
本机关对你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参加的天峻县2024年财政“因素法”资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宸晖公招(货物)2024-022号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3日你公司参加的2024年财政“因素法”资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宸晖公招(货物)2024-022号 ],涉及金额为560,000.00元,你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中业绩部分提供虚假材料。
你单位存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天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天政财采监处字〔2026〕1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无陈述、无申辩、并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
处以
罚款2800元
(560000
×5‰=2800
)
。并列
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期限自本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缴款流程详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款流程:1、交款人至天峻县财政局领取《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2.缴款人凭《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至银行柜面(农业银行、天峻县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县内任一网点)缴费。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峻县人民政府或海西州财政局进行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峻县财政局
2026年1月27日